国史网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重要新闻 | 影像记录 |  教育指南
中国概况 | 人物长廊 | 大事年表
国史珍闻 | 图说国史 | 60年图片
专题研究 | 理论指导 | 政治史 | 经济史 | 征文启事 | 学 者
学术争鸣 | 学科建设 | 文化史 | 国防史 | 地方史志 | 学 会
论点荟萃 | 人物研究 | 社会史 | 外交史 | 海外观察 | 境 外
特别推荐 | 文 献 | 统计资料
口述史料 | 图 书 | 政府白皮书
档案指南 | 期 刊 |  领导人著作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雷达信息 >> 政治
探索提升基层民主 法治水平新途径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6/23    来源:南方日报
  字体:(     ) 关闭窗口

  ——对惠州市村(居)聘任“法制副主任”制度的思考

  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激发基层社会活力,是基层社会治理追求的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基层党政干部“摆平就是水平”的土办法往往治标不治本,严重者甚至激化社会矛盾,形成恶性循环,只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才是治本之策。

  城乡基层社会是人们日常生活的空间,也是各种社会矛盾最集中、最复杂的场所。沿海地区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围绕着征地拆迁、维权分红、宅基地纠纷、选举、出嫁女权益、债务纠纷等方面的利益冲突不断增多,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激发基层社会活力,是基层社会治理追求的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基层党政干部“摆平就是水平”的土办法往往治标不治本,严重者甚至激化社会矛盾,形成恶性循环,只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才是治本之策。

  惠州市自2009年5月起,逐步探索了一套村(居)委“法制副主任”工作制度。这一制度是指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各方力量,整合社会法律资源,鼓励基层村(居)委员会,以自主自愿为前提,聘任法律专业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解决基层法律问题,推动基层民主自治,实现基层社会有效治理。实践证明,在村(居)委会推行“法制副主任”制度,健全了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有利于满足基层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培育基层民主法治文化,推进依法治市;有利于化解基层社会矛盾,促进基层社会自治,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法制副主任”推进依法治市与基层社会治理

  开拓法制宣传新渠道,促进基层法治文化发展。如何激发村(居)民的民主法治自觉,一直是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瓶颈。“法制副主任”制度通过引入法律专业人士开展法制宣传,引导基层群众树立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培育法治精神,并通过适度介入村(居)委的法律事务参与基层治理,给村(居)民带来耳濡目染法制的机会,促进村(居)民养成依法依规办事的思维和习惯。2013年,惠州市共有508名执业律师、897名“法制副主任”走村入户,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以案说法、法制讲座、法律服务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在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同时,增强了基层单位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和沟通,有助于党政部门了解基层社情民意,为实施符合人民群众意愿、能够获得公众支持和拥护的行政行为奠定了基础。

  探索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新途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法制副主任”制度作为一个新载体,契合了新时期广东社会建设的新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以法为纲、良法善治”的广东法治精神。“法制副主任”协助村(居)委会完善基层组织建设,从法律角度对矛盾纠纷进行法理分析、判断,帮助矛盾各方认清问题症结,在法律的框架范围提出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同时,“法制副主任”促进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拓展了利用法治资源化解矛盾纠纷的渠道。

  创新社会管理新手段,促进基层社会民主自治。为发挥“法制副主任”在村级换届选举中的积极作用,惠州市制定了《村(居)委换届选举法律服务专项活动服务工作方案》。“法制副主任”以深入村、社区举办换届选举相关法律讲座、召开换届选举问题会诊会、现场法律咨询、派发法制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引导村民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随着“法制副主任”制度的推行,基层干部与群众的民主法治素养有了明显的提高,依法依规开展民主自治的观念和能力得到了全面提升,社会管理逐步呈现“小政府、大社会”的良好格局。

  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法制副主任”是以公益为主的,一批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党员、干部志愿参与到该制度中来,与群众面对面、心贴心交流。这一过程,增强了公职人员和村(居)干部的综合素质和法律素养,使干部得到相应的成长,进一步增强了村(居)“两委”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管理村务的能力,也有利于推进整个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法制副主任”有针对性地提供参考意见的方式,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基层干部因法律专业知识匮乏而导致错误决策情况的发生,在法律适用上少走弯路,提高了决策的准确性和效率。村(居)干部和群众法治素养的提高也促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人民群众在增强自治自律的同时也能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有力的监督,逐步形成良性循环。

  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促进幸福村居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髓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自由、平等、公正、诚信、友善都离不开法治。随着基层群众法治意识和素养的提升,视野广了、纠纷少了,生态意识强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文明,宜居、宜业的环境自然也就有了。该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净化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环境,对于吸引外来投资和本地区经济的健康发展亦起到了优化作用。

  “法制副主任”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总体来说,村(居)委“法制副主任”制度,符合宪法和法律要求,符合党委政府社会管理的要求,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它具有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从供需结构来看,“法制副主任”有双向合拍的前景。一方面,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使市场经济在广大农村进一步发展,人与人交往更加频繁,村民与法律的联系只会越来越紧密,农民的法律需求也越来越旺盛;另一方面,当前法律专业人才越来越多,法律服务竞争异常激烈,尤其是在大中城市,律师人数达到了饱和,导致一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难以生存。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援助范围还是比较窄的,有些简单的民事案件,法律援助不够条件,律师又不愿意做,广大中低收入阶层老百姓的法律服务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形成了老百姓“请律师难”的问题。因此,从长远来看,供需双方能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实现双向合拍、各取所需,不会单纯靠公益来维持这种服务关系。

  从经费保障来看,“法制副主任”能实现义与利的统一。在推动制度的初期,保持其法治特质和公益性质,比什么都重要;但是从长远来看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精神,保障“法制副主任”在尽责尽力的同时获得应有的物质利益。在改革开放前沿地区,随着经济持续发展,各级政府和村(居)财力完全可以实现“村(居)购买、政府补贴、公益补充”的经费保障。以经济发达的村(居)为例,集体经济的财力完全负担得起一个律师的正常年薪。同时,在个体的法律服务业务上,“法制副主任”能通过长期的基层服务积累一定的客户资源,对其在业务上有很大帮助。可见,“法制副主任”这个平台能为法律专业人士创造出“干出一番事业”的机会。有了经费保障,有了个人发展前景,“法制副主任”制度就有长久生命力。

  从服务内容来看,“法制副主任”制度有更广阔的发展前景。村居委“法制副主任”制度对于基层法治意义非凡。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有多大,“法制副主任”的服务内容就有多广。相比律师现有的业务范围,“法制副主任”的服务系统、服务模式、服务形式可以不拘一格,大胆创新,只要不违背宪法和法律,一切服务内容和形式都可以积极探索。“法制副主任”的优势还在于可以与党政公共管理服务相结合,从降低行政成本、维护稳定和谐、预防调处矛盾纠纷、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拓展出更广阔的服务空间。


查看原文
    1. 2013:倾听民主法治前进的脚步声
    2. 徐谦:发挥人大职能作用 推进民主法治建设
    3. 2012年民主法治大事记
    4. 从民主法治建设看科学发展
    5. 强化诉讼监督制约 推进诉讼民主法治
    6. 法的信仰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
    7. 着力探索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有效形式
    8. 民生导向: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价值导引
    9. 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人民性
    10. 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两弹一星历史研究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央文献研究室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当代中国研究所 版权所有 备案序号:京ICP备06035331号
    地址:北京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旌勇里8号
    邮编:100009 电话:66572305 66572306 Email:gsw@icc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