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与全球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李向阳
自2013年习近平主席首次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一带一路”建设取得巨大成就,有力推动了参与国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5年来,通过多样化的合作机制,“一带一路”建设很好适应了参与国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使各参与国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受益匪浅。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进一步加强“一带一路”合作机制建设就显得尤为迫切。在推进“一带一路”合作机制建设过程中,要秉持开放性、渐进性理念和正确义利观。
秉持开放性理念。虽然很多区域合作机制都标榜开放性,但其严格的门槛规则实际上把许多发展中国家排除在区域合作机制之外,并没有体现出真正的开放性。“一带一路”建设则不同,它并不设置严格的门槛规则,而是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视同仁,鼓励各方平等自愿参与,体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开放性。因此,在推进“一带一路”合作机制建设过程中,应坚持不设置严格的门槛规则,尊重参与国意愿,充分考虑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及其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多样化利益诉求。比如,有些国家受制于自身能力,只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某些领域的合作,那么就不需要履行“一带一路”建设中其他领域规则要求履行的责任。这样做,既可以为发展中国家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保障,又充分体现了“一带一路”建设的开放性。
秉持渐进性理念。“一带一路”建设是一项宏伟事业,是中国向全球提供的一项重要公共产品,其合作机制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在“一带一路”建设初期,合作机制建设的要求尚不突出。但随着大批港口、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逐渐完工并投入运行,产业园区建设、科技园区建设将成为未来推进的重点,“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的互联互通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此时推进“一带一路”合作机制建设就显得尤为必要。例如,企业间跨境合作需要统一的产品质量标准、安全标准、技术标准,不同国家间互联互通建设亟须统一的运输规则、物流规则,尤其是涉及企业与政府间关系就更需要构建国家层面的合作机制;等等。这决定了“一带一路”合作机制建设将是一个随规则所涵盖领域和成员不断扩大以及规则约束力不断增强而渐进发展的过程。
秉持正确义利观。秉持正确义利观是“一带一路”合作机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和判定其建设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没有“义”,“一带一路”建设将失去存在的价值;没有“利”,“一带一路”建设将失去可持续性。只有兼顾“义”和“利”这两个目标,“一带一路”建设才能顺利推进。秉持正确义利观需要协调好予与取的关系、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关系、宏观目标与微观目标的关系。一是协调好予与取的关系。通常情况下,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予与取应该维持大致平衡,但对有些特别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则需要多予少取。二是协调好长期目标与短期目标的关系。利的目标通常具有短期特征,而义的目标则具有长期特征。只有坚持先义后利,才能实现义利并举,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协调。三是协调好宏观目标与微观目标的关系。政府和企业所追求的目标并不完全吻合,要使企业在获利的前提下实现义的目标,就需要做好对企业的督促和引导,如督促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履行社会责任,运用跨国财税、融资、环保等机制引导企业的行为等。
|